壹、訂定目的
依據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又本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而須改名者,得申請改名。依上開規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及其傳統姓名改名之文化慣俗,並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指引訂定意旨及效益如下:
一、訂定本指引之法律依據。(第1點)
二、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之命名原則及內涵意義。(第2點)
三、明列原住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之情事。(第4點)
四、敘明本指引僅列常見之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如有未臻明確或漏列者,經調查確認後,得列入本指引。(第5點)
五、明列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之參考。(附表)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留言或提供意見。惟經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後,酌修本指引之個人名等用詞及其定義,並移列至附表之「註」,以利民眾查閱,以及酌修附表各原住民族取名文化慣俗之「名制類型」(用詞修正)、「命名傳統」及「應行注意事項」等欄位文字,以臻明確。另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改其傳統姓名之「家屋名」,為利各該族人依此文化慣俗改名,不受改名次數限制,爰予增列。